“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”套用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对吗?第一案:北京远郊区农村房产,非产权人农民之间的买卖,不属于拆迁。2005年法院判决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”;第二案:买者间隔六年没有起诉;2011年买者起诉要求赔偿“房屋重置成新价”和“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”。卖主根据“民法通则”第135条“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”抗辨超过诉讼时效。法院仍然审判,并判令赔偿“房屋重置成新价”,但驳回了“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”,认定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;第三案:当年,买者又按“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”要求信赖利益损失。法院判决卖者按“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”赔偿信赖利益损失。问:(1)、2011年买者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二年,卖方抗辨无效。北京**院的判决是否属于“程序违法”?(2)、法院判决已经认定“农村宅基地是国家所有,个人只有使用权”。为什么在判决书上二中院又判令卖者又按“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”赔偿信赖利益损失?合法吗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