恶意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告公司未与其签订…

恶意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告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:实际情况:员工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(2008.1.1–2010.12.30),中间一年2011.1.1-2011.12.26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公司在2011.12.26日发现后通知员工来签,员工拒绝签,并将通知书当证据交于仲裁庭。后经劝说签了2011.12.26–2014.12.26的劳动合同,现员工申请仲裁要这一年的双倍工资.现在员工在职.公司能不能拒付这双倍工资?有理由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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