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个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吗?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吗?林××有13位债权人,经起诉,05年全部进入执行程序。03年,芗城区法院查封了林的丈夫黄××名下一套房,并冻结黄名下一店面产权。08年8月,法院裁定《追加黄顺来为被执行人》,套房于09年已经执行,但林还有44万多元的债务需继续清偿。依照2000年《拆迁安置协议书》,黄须向开发商缴纳店面补差款20万多元才能获得该店面产权,但黄林二人一直拒交,为此,开发商于06年9月经法院解冻将该店面出售,黄于09年病故。至今,这笔店面出售的价款一直闲置着。本人认为,这笔价款扣除店面补差款,余款即成为林的个人财产,为此本人拟向法院正式提出申请,请求将属于林个人所有的这笔余款作为执行款,分配给众申请执行人,请问,我这个申请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?请律师指点迷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