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帮助解答如下问题有这样一个案,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被错误地刑拘、逮捕,后因病取保。检察院提起公诉;中法一审判决无罪,公诉方提出抗诉;省高检和省高法裁定,发回重审;原审法院重审后仍判决无罪;公诉方再次抗诉;省高检及省高法认为抗诉不当,做出抗诉不当,维持原判的裁定。这个过程历时五年半。当事人原工作单位因被刑拘、逮捕,停止了其人的一切生活来源,直到终审判决下达后,当事人才得以上班。目前赔偿机关认为他们按着国家赔偿法只赔偿被刑拘、逮捕期间的损失,而这五年的损失包括精神赔偿他们不予支持。这个问题我该如何维权。请予帮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