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纠纷尊敬的律师:您好!本人于三月…

劳动纠纷尊敬的律师:您好!本人于三月七日到**路上班,做传菜员,工作之初,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,而且收取押金100元,之后,又叫我们每一个人花66买工鞋一双,到三月十九日,公司将本人辞退,给我的解除劳动协议时么有盖章的的!将我辞退之后,未给本人工资,甚至押金都没有退招聘信息是这麽写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月工资2500–3000做六休一而实际上,我有四天是工作了九个小时,做十天才休息一天!然后工作一天之后,又把本人辞退本人又如下要求1,公司每天支付工资(按每天八小时)2500/26=96.1元本人工作十天,一共961元2,公司归还本人押金100元3,延长时间工作补偿金4*1*12(每小时费用)*1.5=72元4,退回本人工鞋费用66元共计人民币1142元(餐具破损57)您看可以成功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