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房子是双方婚前2006出资购买,出资比例不一,我多于对方,房产证以双方名字登记。另向对方亲戚有借款用于部分用于首付。对方后来按双手名字写了一张纸条,说交给其亲戚,当事没有复印借条。房贷是用对方的名义用于组合贷款的,商业多于公积金贷款。婚后,我将异地的公积金分转入同市前,分两次大额取完用于商业提前贷款。目前,商业贷款已还清。公积金贷款还有大部分未还清,贷款期长。现在对方辩解:按当事双方出资,借款部分其归名下。此外,公积金未还清大部分余额也归其的出资。我方,首付比对方多,另外公积金用于商业贷款房贷(法院说这是婚后房贷,是共同财产)。此外我的婚前婚后工资高于对方。请问,现在如何分割房产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