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房合同有开始日期,没有结束日期,房东让我们搬走,可以获得赔偿吗?事情是这样的,2011.7.1有朋友介绍,找到了一家房东,想租他的房子,因为我们当时表明要长期租住,如果只能租1-2年,我们就不租了,搬家很麻烦!房东表明此房子不会有人住,等着拆迁,说这番话时,朋友也听见了。然后就签了合同,2011.7.1开始,但是由于想着长期租赁,就没写上结束日期,也没写上违约责任,只写了从2011.7.1开始租赁和室内有什么物品,双方签字。2012.3.初,房东打来电话,说他儿子要回来(其实也肯能不想租给我们了,要涨房租扁的一个理由而已),我们租房子还不到1年,请问我们能获得普遍理解的违约赔偿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么?还有,因为她说长期租赁,我们买了很多电器,冰箱,空调等,空调她当时不肯出钱买,最后协商一人一半,请问,现在他让我们搬走,空调的钱,我们可以要求他补差价给我们让她留下空调么(空调跟着搬走,涉及到安装费和冲氟的费用,所以想留下给她)……谢谢您的回答